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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保險字第 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保險字第81號原 告 黃俊偉訴訟代理人 黃苙荌律師

黃俊凱律師被 告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伴訴訟代理人 秦仲豪

馮瀚廣黃杉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陸佰壹拾伍元。

理 由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格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之所有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訴外人楊金宴對被告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此核屬關於財產權之訴訟,且楊金晏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數額為新臺幣(下同)111,615元,有被告之民事答辯(一)、合意停止暨告知訴訟聲請狀在卷可按,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1,615元。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郭思妤法 官 許筑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裁判日期:2022-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