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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保險字第 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保險字第94號原 告 許坤仲訴訟代理人 蔡慶龍被 告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宏昇訴訟代理人 鄒孟珊受告知人 郭淑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上午十時十分於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裁判日期:2022-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