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事聲字第64號抗 告 人 彭秀霞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林家祺間返還提存物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28日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佳儒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事聲字第64號抗 告 人 彭秀霞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林家祺間返還提存物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28日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佳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