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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事聲字第 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事聲字第64號抗 告 人 彭秀霞相 對 人 林家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2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本院111年9月28日裁定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111年10月21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1年10月27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抗告人迄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李佳儒

裁判日期:2022-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