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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仲執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仲執字第6號聲 請 人 奇想國際育樂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魯基祥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邦妮間聲請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萬7,198元,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規定,應徵程序費用1,000元,爰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惠晴

裁判日期:2022-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