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仲執字第8號聲 請 人 世紀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文祥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福海風力發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2,523元,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規定,應徵程序費用1,000元,爰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如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茵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