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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仲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仲訴字第1號上 訴 人 泓凱企業集團有限公司(Fong Kai Business Group

設Vistra Corporate Services Centre, Ground Floor NPF Building, Beach Road, Apia, Samoa泓凱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上 二 人法定代理人 張燦能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花旗(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31萬8,7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萬2,2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筑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裁判案由:撤銷仲裁判斷
裁判日期:2023-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