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仲訴字第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坤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淑芬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聯邦合家歡社區富貴區都市更新會法定代理人 孫觀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1年8月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及收費答詢表查詢1紙可參,依前開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又上訴人之上訴既非合法,其於民事更正上訴聲明狀併聲明:「本院准許前項仲裁判斷執行之民事判決,應予撤銷」是否合於追加之要件,即無審認之必要,附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