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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仲訴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仲訴字第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崇偉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大興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謝文土

謝金火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1年度仲訴字第3號撤銷仲裁判斷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85萬3,541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8萬8,52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若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俐如

裁判案由:撤銷仲裁判斷
裁判日期:2022-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