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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仲訴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仲訴字第5號上 訴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燦能等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1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702,86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3,7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書記官 陳薇晴

裁判案由:撤銷仲裁判斷
裁判日期:2023-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