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仲訴字第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頑石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頑石生活股份有限公司共 同法定代理人 林芳吟共 同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律師
宋銘樹律師朱敬文律師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李國威(LEE KOK WAI)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4,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朱俶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