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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司票字第 203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20356號聲 請 人 塞席爾商印盟嘉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進立非訟代理人 吳清成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FATKUR ROHMAN間本票裁定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6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主文欄中關於「新臺幣壹萬肆仟肆佰貳拾柒元」之記載,及理由欄中第一項關於「14,427元」之記載係依據聲請人民國111年12月14日民事本票裁定聲請狀,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允許。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裁判日期:2023-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