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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司繼字第 14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1495號聲 請 人 柳家玉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償還遺產債務狀況之陳報期間准予延展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止。

理 由

一、按法院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報明債權之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前項6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家事事件法第131條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柳士傑死亡後,聲請人即依法向本院陳報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業經本院110年度司繼字第76號准予公示催告在案,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國軍退除役輔導委員會台北市榮民服務處於陳報債權期間屆滿後始向聲請人申報債權,聲請人始知被繼承人有遺產股票或現金股利,因有公法上債務仍待確認,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31條規定,聲請延展償還遺產債務狀況之陳報期間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事實,本院依職權調閱110年度司繼字第76號卷宗,查核聲請人陳報事項無誤,應堪信為真實。

是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附註:本院於本裁定送達聲請人之日起20日內,依法將裁定公告於司法院網站,聲請人可自行至司法院網站查詢。

裁判日期:2022-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