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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司繼字第 20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2084號聲 請 人 陳恒寬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林月香遺產管理人之代墊費用為新臺幣伍拾參萬柒仟肆佰陸拾伍元。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林月香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法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選任為被繼承人林月香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依法進行對被繼承人遺產之管理、代墊地價稅、房屋稅、管理費、變賣遺產之不動產相關費用、代繳保險費等事宜,聲請人已代墊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556,465元,爰請求本院核定遺產管理人代墊費用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提出聲請狀並敘明處理被繼承人林月香遺產管理之相關事務,及提出相關墊付費用單據等件影本為據。依聲請人提出之遺產管理人負擔費用明細表及單據互核,其中房地登記費用明細30,671元為勝榮地政士聯合事務所開立之收據,並經聲請人陳報該筆費用包含登記費、印花費及謄本等規費10,671元及遺贈登記代辦費20,000元。然查,聲請人既司職律師,並經本院選任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上述事項皆為調查遺產、保存及管理遺產之必要事項,本係遺產管理人之法定職務,聲請人具律師身分應以其具有之法律專業自行辦理遺贈登記,遺產管理人於管理遺產過程中辦理遺贈登記付出之勞力、時間等,均應列入「遺產管理人報酬」計算核給,是聲請人另委由地政士辦理遺贈登記事項所生之代辦費20,000元無從認定為「必要費用或代墊費用」。綜上,本件聲請人管理被繼承人遺產所墊付之房屋管理費21,085元、電費200元、房屋稅10,293元、地價稅1,036元、房屋廢棄物清理費56,000元、台電復電費3,300元、水錶復水申請費8,000元、房屋遺贈登記相關規費10,671元、房屋移轉登記代書費2,530元、房屋買賣仲介費400,000元、房屋買賣之履約保證專戶服務費3,000元、代繳保險費20,350元及本件聲請費用1,000元,合計537,465元之必要及代墊費用,應予准許,其餘聲請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裁判日期:2022-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