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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司繼字第 21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2197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上列聲請人請求許可變賣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聲請人變賣被繼承人鄭靜文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及塔位使用權。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鄭靜文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又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79條第2項及第1132條第2項亦有明示。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或移交遺產給大陸地區繼承人,有變賣遺產之必要者,應聲請法院許可後辦理,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8條之1規定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01年度繼字第867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鄭靜文之遺產管理人,並以該裁定及101年度家催字第369號裁定准對其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經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7日、101年10月20日公告及聲請人刊登報紙,現期限屆滿。被繼承人遺有存款新臺幣(下同)2,709,41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及塔位使用權,現為移交遺產予被繼承人大陸地區之繼承人,爰聲請本院許可變賣被繼承人上開不動產及塔位使用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被繼承人鄭靜文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土地及建物謄本、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松山分處105年11月7日北市稽松山甲字第10565840800號函文及附件、本院101年度繼字第867號裁定、永願資產股份有限公司函文、本院家事法庭函等件影本為證,堪認為真實。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裁判案由:許可變賣遺產
裁判日期:2022-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