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2360號聲 請 人 張文濱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變賣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聲請人變賣被繼承人張金財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及股票。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張金財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非於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所定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後,不得對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償還債務或交付遺贈物;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遺產管理人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81條、第1179條第 2項後段、第1132 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於親屬會議無法召開時,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務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應聲請法院許可後變賣遺產。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張金財(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死亡後,聲請人經本院以105年度司繼字第1887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依法管理被繼承人張金財之遺產,向本院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亦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家催字第135號裁定,准予為公示催告在案。現公示催告期滿,被繼承人張金財留有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及同區段733地號(權利範圍59400分之113)土地及股票數筆,因聲請人為清償債務,有聲請變賣被繼承人遺產之必要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提出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債務明細表等件影本為證,聲請人聲請本院許可變賣被繼承人張金財之遺產,自屬有據。又聲請人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已向本院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現公示催告已期滿,而被繼承人之尚有應清償之債務需清償,依聲請人所提卷附之遺產清冊觀之,被繼承人所遺存款不足以清償債權,本件確有變賣遺產之必要,依前開規定,聲請人聲請准予變賣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附表
一、不動產
1.桃園市○○區○○段000地號:面積2396.9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59400分之113
2.桃園市○○區○○段000地號:面積7918.4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59400分之113
二、股票編號 股票名稱 股數 1 宏碁股份有限公司 2股 2 凌通 1,000股 3 杜康-DR 1,000股 4 富喬 1,039股 5 元大金 288股 6 鈺創科技 47股 7 幃翔精密 1,739股 8 常珵科技 341股 9 中美晶 6股 10 慧友 2,300股 11 廣運機械 586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