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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司繼字第 23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2360號聲 請 人 張文濱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變賣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二中關於股票股數部分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裁定之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附表編號 股票名稱 股數 1 宏碁股份有限公司 2股 2 凌通 1,000股 3 杜康-DR 0股 4 富喬 1,080股 5 元大金 299股 6 鈺創科技 24股 7 幃翔精密 1,974股 8 常珵科技 341股 9 中美晶 6股 10 慧友 1,063股 11 廣運機械 586股

裁判案由:許可變賣遺產
裁判日期:2023-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