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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司繼字第 31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3172號聲 請 人 詹連財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核定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李紀呈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參萬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李紀呈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法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11年度司繼字第852、1171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李紀呈之遺產管理人,嗣後聲請人即依法進行對被繼承人遺產之調查、管理、聲請公示催告、申報遺產稅等事宜,處理遺產相關事務已墊付費用新臺幣(以下同)2,015元(戶籍謄本申請費15元、公示催告聲請費1,000元、本件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今因被繼承人之不動產經法院強制執行,為參與分配,爰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請求本院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提出李紀呈案件遺產管理人職務明細及墊付費用明細、遺產清冊、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各項單據影本等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關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實。而本件被繼承人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為此聲請人依民法第1183條之規定,聲請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自屬有據。本院依聲請人所陳及其所提出之前揭證物,參酌聲請人自就任遺產管理人後,其所進行之職務內容非屬繁雜,復斟酌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價值及聲請人所陳尚有申報遺產稅、剩餘遺產移交國庫等事務,爰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為新臺幣30,000元(含墊付費用及本件聲請費用1,000元)為適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裁判日期:2023-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