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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司繼字第 31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3187號聲 請 人 林隆義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陳報被繼承人林隆櫻之遺產清冊期限准自民國111年12月8日起展延3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民法第1156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林隆櫻之兄,為其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1年9月8日死亡,本件因被繼承人生前債權債務關係複雜,遺產繁複零散,其餘債權、金融遺產及債務,均有待清查整理,繼承人實不克於3個月內完成開具被繼承人遺產清冊之程序,故依民法第1156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限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遺產稅財產清單、繼承系統表為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附註:本院於本裁定送達聲請人之日起20日內,依法將裁定公告於司法院網站,聲請人可自行至司法院網站查詢。

裁判日期:2022-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