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司繼字第 33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3303號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北市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周興國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唐堯之債權人,惟被繼承人於民國110年9月29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或死亡,為保全聲請人之程序利益及對遺產為強制執行,爰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產管理人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簡繁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又處理家事事件支出費用者,法院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民法第1183條、家事事件法第20條第1 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為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3 條第4 項第9 款、第74條、第97條分別定明文規定。又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 項規定,同法第20條及前項以外之費用,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得拒絕其聲請。

三、查聲請人欲聲請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惟被繼承人之積極財產僅有110年度財產總額新臺幣(下同)130元,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參。本院先行詢問律師公會之律師及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是否有意願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然均未獲得同意擔任之回應,茲審酌被繼承人之積極財產甚少,為避免遺產管理人無法就被繼承人遺產獲取相當報酬及順利尋得遺產管理人人選,本院於112年2 月16日函請聲請人於通知送達次日起7日內預納遺產管理人報酬30,000元,惟聲請人具狀表示未有相關經費預算,故無法支應報酬費用,有陳報狀在卷可稽,聲請人既未先行預納遺產管理人報酬,依前揭規定,本院自得拒絕核准本件聲請,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裁判日期:2023-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