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444號聲 請 人 詹連財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及酌定遺產管理人核定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被繼承人劉菜之遺產管理人詹連財律師之職務應予解任。
聲請人任被繼承人劉菜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40,000元,代墊費用新臺幣3,346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劉菜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財產管理人有正當理由者,得聲請法院許可其辭任。第八章之規定,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遺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及其他法院選任財產管理人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145 條第2項、第141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法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選任為被繼承人劉菜(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依法進行對被繼承人遺產之調查、管理、聲請公示催告、完成遺產稅申報,因本件尚有繼承人數位,嗣後仍有遺產移交等相關事務須待完成,為恐無遺產可受償報酬,並利進行遺產移交分配事宜,請鈞院裁准遺產管理人將已完成遺產交接後,解任遺產管理人,並定適當之報酬及代墊費用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繼承系統表、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等。嗣經本院調閱110年度司繼字第325號卷宗得知,被繼承人於本院109年亡字第98號宣告被繼承人於100年11月14日下午12時死亡,其死亡時尚有弟劉成來、姐高劉月女、妹林劉麗容尚生存為其繼承人。由此可知,被繼承人死亡當時已有合法繼承人存在,故無選任遺產管理人之必要,本件聲請人具狀表示解任遺產管理人之職務為有理由。又聲請人業據提出遺產管理案辦理過程摘要表、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逾核課期間證明書、臺灣銀行存摺等件影本與墊付費用單據為據。本件被繼承人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為此聲請人依民法第1183條之規定,聲請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自屬有據。本院依聲請人所陳及其所提出之前揭證物,參酌聲請人自就任遺產管理人後,其所進行之職務內容(公示催告、遺產稅申報、製作遺產清冊等)尚非繁雜,復斟酌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價值,爰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為新臺幣(以下同)40,000元。又聲請人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業已墊付之費用,聲請人提出數份單據影本為據。經本院核對聲請人提出之單據資料後,聲請人代墊之費用共3,346元(含本件聲請費用1,000元),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正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