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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司繼字第 8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838號聲 請 人 陸中丞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而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即:(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民法第1156條第1項、第113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李明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1年1月10日死亡,爰依民法第1156條規定,檢附除戶謄本、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繼承系統表、遺產資料等陳報遺產清冊等語。

三、查本件被繼承人與聲請人陸中丞間為舅甥關係,此有卷附之戶籍謄本為證,依首揭法條規定意旨,聲請人並非被繼承人之法定順序繼承人,其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於法即有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裁判日期:2022-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