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4805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騰煬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吉宏相 對 人即債務人 利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薇薇
一、債務人應向第三人明郁工程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玖拾陸萬柒仟陸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應由債權人代位受領。
二、債務人應賠償債權人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