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51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大三通不動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建興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吳寂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其主張意旨略為:聲請人承租相對人房屋,因鄰屋施工危及聲請人及其員工之安全及健康,故主張依租賃契約(下稱系爭租約)第九條終止租約,聲請支付命令請求相對人返還租金等語。
三、聲請人之上開聲請,經本院審酌聲請人所提出之系爭租約、照片等文件,僅顯示兩造間有房屋租賃情形及鄰房有施工之狀況,又聲請人未提出聲請人公司受何安全上影響及員工安全及健康受何損害之釋明文件,致形式上無從由聲請人所提之文件,認定系爭房屋有系爭租約第九條第三項所載,有危及承租人之安全或健康之瑕疵之情事,是聲請人主張終止租約並請求返還租金,未盡充分釋明,聲請顯無理由,應予駁回,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