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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司促字第 118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1858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許振榮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林清根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聲請意旨略為:聲請人關於「臺北市○○區○○街000號5樓之1」有嚴重漏水及滲水情形,請求相對人給付修繕費用,惟相對人迄未給付,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1年8月11日聲請狀及111年9月26日陳報狀所提出之第三人楷華室內裝修工作室報價單、漏水之照片、聲請人大樓平面圖及5樓之1平面圖,惟仍未能釋明此部分漏水係相對人建物所致之釋明文件。是以,聲請人逾期仍未釋明,本院形式上難以認定聲請人之建物漏水係相對人建物所致。綜上,聲請人聲請相對人為給付,顯屬無據,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2-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