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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司促字第 137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3713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李慧珠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吉菓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2日所為之民事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明文可參。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故亦有上開規定之適用。

二、查本院111年9月22日所為之民事裁定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又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支付命令係依同法第1條、第2條、第6條及第20條以定管轄法院,則聲請人主張依同法第15條侵權行為地由本院管轄,於法不合,併予敘明。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2-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