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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司促字第 39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908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曾勁元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緒添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所謂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除應敘明聲請人何以對相對人有得聲請支付命令之請求權外,併應提出所述原因事實之相關釋明資料,俾使法院得即時形式判斷應否核發支付命令。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王緒添之委任律師,惟相對人拒不給付委任費用,故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查聲請人未提出與相對人約定委任費用之釋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4日裁定命其補正,惟聲請人具狀陳報兩造係口頭約定,仍未提出相關釋明文件,致本院無從認定聲請人對相對人有上開債權存在,應認聲請人未盡釋明之責,則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2-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