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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司促字第 48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4860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泰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黃月華代 理 人 翁祖立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互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互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登記,未向法院呈報清算人,聲請人應查報依該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決議,有無選任清算人;若無,即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請提出相對人撤銷登記前最後一次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全體董事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改列其全體為法定代理人(清算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2-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