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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司促字第 43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4360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建翔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聲請人公司任職,薪資之計算方式為當月合約簽立之單數乘以一定金額,惟有會員於7日內解除合約,致使相對人於民國109年4月之薪資計算基礎單數有變,經核算後當月溢領獎金新臺幣2,600元,扣除相對人所繳之福利金,應返還聲請人新臺幣2,587元,故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僅提出存證信函,無其他釋明文件得佐證相對人有溢領獎金之情事,經本院於111年4月1日裁定命聲請人補正相關資料,聲請人雖於同年4月15日提出相對人109年4月薪資條,惟該薪資條並無關於獎金之記載,本院無從認定相對人確有溢領獎金之事實,是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返還獎金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2-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