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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司促字第 64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6428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代 理 人 游佳蓉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國榮(即李國燊之繼承人)、李慧初(即李國燊之繼承人)、李慧玲(即李國燊之繼承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9日所為支付命令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故亦有上開規定之適用。

二、查本院依聲請人民國111年5月5日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之請求標的及數量,於111年5月19日所為之支付命令,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2-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