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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司促字第 6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661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藍今蔚相 對 人即債務人 廣達國際專業人力仲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主張陳瑋給付部分,因聲請人係請求遭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執行罰緩費用給付,陳瑋僅為廣達國際專業人力仲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非債務人,且亦未提出向相對人陳瑋請求給付之依據,無從認定兩造間有何債權債務關係,故聲請人聲請陳瑋之給付,顯屬無據,不應准許,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第二項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新臺幣60,000元 自民國108年9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5 2 新臺幣60,000元 自民國110年3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5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2-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