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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司促字第 83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8301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新北市新莊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蔣國川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張祐瑞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同法第380條第1項亦有明文。

是和解筆錄具有執行力,聲請人得執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倘聲請人取得有效執行名義後復聲請支付命令,即應認無權利保護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張祐瑞因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簡字第917號損害賠償案件成立和解,惟相對人自民國111年5月10日起即未再給付,故聲請對相對人張祐瑞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經查,聲請人對相對人就同一債權既已取得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簡字第917號和解筆錄,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自得持上開和解筆錄正本對相對人追償或聲請強制執行,則聲請人復聲請支付命令,核屬無權利保護之必要。準此,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2-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