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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司家聲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家聲字第9號聲 請 人 廖若喬相 對 人 廖永泰

廖永發廖文伶高小娟廖健閎廖永裕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廖永泰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參仟零壹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廖永發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參仟零壹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廖文伶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參仟零壹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高小娟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參仟零壹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廖健閎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參仟零壹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廖永裕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參仟零壹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經本院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7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計 算 書第一審訴訟費用:新臺幣161,072元相對人姓名 應繼分比例 負擔金額(新臺幣) 廖永泰 7分之1 23,010元 廖永發 7分之1 23,010元 廖文伶 7分之1 23,010元 高小娟 7分之1 23,010元 廖健閎 7分之1 23,010元 廖永裕 7分之1 23,010元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3-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