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消債核字第543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聲 請 人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永義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相 對 人即債務人 陳鴻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十六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林聯鴻」之記載,應更正為「林鴻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曾芳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