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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司消債核字第 7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消債核字第754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聲 請 人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樂天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佐伯和彥相 對 人即債務人 丁博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即債權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號16樓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石井英治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蘇怡如 住○○市○○區○○○路0段00號16樓」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即債權人 樂天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0號11樓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佐伯和彥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林明鋒 住同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佳優

裁判日期:2022-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