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司聲字第 11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聲字第1108號聲 請 人 林淑賢相 對 人 楊佳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稅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稅款事件,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7112號判決原告即相對人敗訴,並諭知本訴訴訟費用及反訴訴訟費用均由相對人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635號裁定駁回,並諭知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全案並已確定,合先敘明。

二、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其餘費用即非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反訴裁判費新臺幣1,22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佩樺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2-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