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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司聲字第 11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聲字第1197號聲 請 人 臺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柯文哲相 對 人 曾阿琴

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馬志綱相 對 人 游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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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偉峻游世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萬捌仟零陸拾壹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事件,前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97號判決原告勝訴,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字第1011號及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507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在案。是以,相對人應負擔全部訴訟費用,合先敘明。

二、經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於第一審所繳納之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7,531元及第二審證人旅費530元,合計38,061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2-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