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聲字第1365號聲 請 人 機智創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家慶代 理 人 賀華谷律師相 對 人 民揚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章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報酬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伍仟壹佰壹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報酬等事件,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942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字第1112號判決確定,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證人旅費新臺幣(下同)894元及第二審裁判費24,220元,合計25,114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