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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司聲字第 2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聲字第276號聲 請 人 石宛仙相 對 人 李伊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買賣契約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萬柒仟肆佰陸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撤銷買賣契約等事件,經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72號判決確定,並諭知反訴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反訴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5,347元及證人旅費2,120元,合計97,467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2-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