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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司聲字第 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聲字第48號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相 對 人 林傳凱

劉月欽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貳仟貳佰伍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735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字第601號判決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99,餘由聲請人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於第一審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2,483元。又本院於111年1月12日通知相對人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相對人迄未提出,本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相對人嗣後仍得另行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是以,本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裁判費確定為22,258元(計算式:22,483×0.99=22,258元以下四捨五入),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2-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