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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司聲字第 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聲字第60號聲 請 人 財團法人台北市景美集應廟法定代理人 高義秀相 對 人 賴秀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萬柒仟肆佰貳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870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7,428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2-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