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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司聲字第 6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聲字第614號聲 請 人 江昀璂相 對 人 江永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仟參佰參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603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6分之5,餘由聲請人負擔(即6分之1)。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於第一審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7元,其中6分之5即25,00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應由相對人負擔。相對人於第一審支出鑑定費100,000元,其中6分之1即16,667元應由聲請人負擔。經抵銷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確定為8,339元(計算式:25,006-16,667=8,339),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至兩造間應補償之金額及應負擔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及房屋稅,均非本件所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不予列入計算,此部分宜由兩造協商處理,或另依法定程序解決,附此說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2-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