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司聲字第 7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聲字第746號聲 請 人 陳彥名相 對 人 雲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于慶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玖仟柒佰零捌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事件,前經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962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字第5號判決廢棄並諭知第一、二審之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四分之三,餘由被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63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並諭知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是以,相對人應負擔第一、二審訴訟費用之四分之三部分,合先敘明。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共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9,610元。又本院於111年6月17日通知相對人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相對人迄未提出,本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相對人嗣後仍得另行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是以,本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裁判費四分之三即29,70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廖益伶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2-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