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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司聲字第 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聲字第79號聲 請 人 LOGISTIC HOLDING B.V法定代理人 Ruud van Eijl代 理 人 黃帥升律師相 對 人 郭明珍

白 強(JEAN-MICHEL BLANC)上列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103年度存字第1544號事件聲請人為相對人郭明珍、白強(JEAN-MICHEL BLANC)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421,436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487民事裁定為擔保訴訟費用,曾提供新臺幣421,436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03年度存字第1544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相對人郭明珍、白強(JEAN-MICHEL BLANC)同意聲請人領回上開提存物,爰聲請發還本件擔保金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487號裁定裁定影本、相對人委由龐波國際法律事務所許惠峰發函同意聲請人取回擔保金之存證信函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3年度存字第1544號、101年重訴字第487號(含歷審卷)、110年度司聲字第1048號卷宗,經核於法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裁判日期:2022-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