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聲字第883號聲 請 人 機智創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家慶代 理 人 賀華谷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民揚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報酬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確定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942號訴訟事件之訴訟費用額,其聲請狀係載明「聲請人:機智創新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賀華谷律師」,惟僅有代理人賀華谷律師之印文,並無聲請人機智創新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大小章,亦未提出委任狀。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1日(發文日期)通知於7日內補正,然迄未補正。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程式尚有欠缺,自不應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廖益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