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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司聲字第 9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聲字第937號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代 理 人 黃佳韻相 對 人 曾國道

曾國磌曾琴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貳仟貳佰伍拾捌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經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541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5分之2、相對人各負擔5分之1。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於第一審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1,291元及估價服務費50,000元,合計111,291元。又本院於111年7月27日通知相對人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相對人迄未提出,本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相對人嗣後仍得另行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是以,本件相對人各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確定為22,258元(計算式:111,291÷5=22,258、元以下四捨五入),並均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2-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