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財管字第19號聲 請 人 章岳岑非訟代理人 周安琦律師上列聲請人選任失蹤人章麗瑜財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失蹤人之財產管理事件,專屬其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一項本文定有明文。故法院於受理失蹤人財產管理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得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經查:本件失蹤人章麗瑜失蹤前之最後戶籍地為新竹縣新竹市,此有聲請人聲請狀、本院112年4月11日訊問筆錄、臺北市大安區戶政事務所112年4月27日北市安戶資字第1126003605號函文及函文所附失蹤人之遷出戶籍登記申請書影本在卷為憑,是本件選任財產管理人事件,應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選任財產管理人,於法尚有未合,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