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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司字第 1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字第149號聲 請 人 李岳霖律師即輝揚貿易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相對人輝揚貿易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日以一O三年度司字第九八號裁定所選任之相對人清算人李岳霖律師應予解任。

理 由

一、按法人之清算人,法院認為有必要時,得解除其任務;法人之清算,屬於法院監督,法院得隨時為監督上必要之檢查及處分,民法第39條、第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法院依此為監督上必要之檢查及處分後,認有必要時,有關法人清算人之解任,應由法院依職權為之(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非抗字第49號裁定意旨參照)。惟律師非經釋明有正當理由,不得辭任法院或檢察官依法指定之職務,律師法第30條亦有明文。準此,倘經法院選派之清算人具有律師身分者,法院得否許其辭任,尚應視其有無釋明正當理由。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前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字第98號裁定(下稱98號裁定)選任為相對人輝揚貿易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在案,而相對人唯一股東兼董事顏三財業經輔助宣告,其輔助人李素免因並非法定清算人,故伊無從洽其協助查明有關相對人之財產及造具財務報表等事宜,僅能從相對人之稅務資料清查公司財務狀況,然經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下稱臺北國稅局)查調結果,該局並無相對人民國93年、96年至97年之稅務申報資料,且94年至95年度營業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亦無財產目錄,伊僅得就所得資料造具結算表冊,送請相對人股東承認,惟遭退回,顯見有無法完結清算之困難,且無清算完結之可能,爰聲請辭任相對人清算人職務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經本院裁定選任為相對人之清算人後,因相對人之唯一股東兼董事顏三財受輔助宣告,其向臺北國稅局查詢,復查無相對人93年、96年至97年之稅務申報資料及94年至95年度財產申報資料,亦無法送達相對人股東等節,業據本院調取103年度司字第98號選派清算人卷查核無訛(該選派清算人事件為103年度聲請之案件,且98號裁定正本作成日期為103年6月20日,該裁定作成日期載為102年6月20日,顯屬誤載),並有聲請人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可參,是聲請人就相對人之財產、債權、債務狀況等執行清算事務所必須之調查,既有事實上之困難,如強令其續任,恐不利於清算程序之進行,且由上開證據資料可知悉,聲請人就其執行清算人職務,確已善盡善良管理人之責,惟仍無法獲悉相對人之財務狀況,倘於資訊不完整之情形下由其對外代表相對人負不確定之法律責任風險,對其履行清算人職務顯然要求過苛,堪認聲請人已釋明其辭任相對人清算人職務之正當理由。又本院徵詢利害關係人即聲請為相對人選任清算人之臺北國稅局,該局對於聲請人聲請辭任相對人之清算人職務亦表示無意見(見本院卷第73頁)。從而,本院審酌聲請人已無繼續擔任清算人之意願、清算程序進行之困難,倘強令聲請人繼續擔任相對人之清算人,已難確保其能善盡職責,或將有使清算難以終結,而有損害相對人或其債權人利益之虞,認有解任聲請人之清算人職務之必要,茲依首揭規定准其解任之聲請。

四、末按非訟事件法第16條規定:「非訟事件繫屬於法院後,處理終前,繼續為聲請或聲明異議者,免徵費用」,本件既是公司解散之清算人事件全部處理終結前之事務,即不宜割裂認定每一聲請程序均應徵收非訟裁判費,故不為非訟裁判費負擔之諭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3號研討結果參照),附此敘明。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柏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庭復附表:

編號 聲請人提出之資料 備註 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3年7月15日財北國稅資字第1030032162號函 見本院卷第15至23頁 2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稅額繳款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核定稅額繳款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更正核定通知書、95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更正核定通知書 見本院卷第25至31頁 3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清算(已,未)申報核定通知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未申報核定通知書 見本院卷第33至35頁 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大安分局105年1月20日財北國稅大安服字第1050451042號函 見本院卷第37至39頁 5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104年9月17日北執庚103年營所稅執專字第00051470號函 見本院卷第41頁 6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大安分處105年6月14日北市稽大安丁字第10554009800號函 見本院卷第43頁 7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5年6月29日北區國稅新店服字第1050436671號函 見本院卷第45頁 8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4月29日北院木民風103年度司字第98號民事庭通知 見本院卷第47至51頁 9 弘鼎法律事務所104年12月2日104弘岳字第12001號函 見本院卷第55頁 10 輝揚貿易有限公司清算後資產負債表 見本院卷第57頁 11 輝揚貿易有限公司清算後財產目錄 見本院卷第59頁 12 退件信封 見本院卷第61至63頁

裁判案由:解任清算人
裁判日期:2022-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