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字第161號聲 請 人 張虔生即紹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附件所示文件,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定有明文。次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
2 條定有明文。而簿冊文件保存之範圍,係指歷屆股東會議事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名簿、公司債存根簿、會計帳簿及關於營業與清算事務之文件(經濟部(90)經商字第09002189350號函可資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紹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且相對人業經依法清算完結,為此聲請指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簿冊保管人等語,惟未據提出如附件所示之文件,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連晨宇附件:
一、簿冊保管人之身份證明文件。
二、應保管之簿冊及文件清冊(簿冊文件保存之範圍,係指歷屆股東會議事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名簿、公司債存根簿、會計帳簿及關於營業與清算事務之文件)。
三、同意聲請人擔任簿冊保管人之董事會或股東會議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