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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司字第 1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字第161號聲 請 人 張虔生即紹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送達代收人 向上會計師事務所 楊敏鳳會計師相 對 人 紹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張虔生為紹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紹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紹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紹昌公司)於經股東會決議解散、清算,並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而紹昌公司業民國110年12月29日已清算完結,並指派聲請人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聲請人為紹昌公司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111年8月30日北院忠民康110年度司司字第434號函、護照影本、股東同意書、保存人同意書、各項簿冊文件清冊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10年度司司字第434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審認結果,核無不合,爰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指定聲請人為嘉贏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宣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連晨宇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22-09-27